国家方面的创新科技视界影响因子新颖的科技创新题目创新故事素材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03-19

  ,明确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

国家方面的创新科技视界影响因子新颖的科技创新题目创新故事素材

  ,明确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

  根据办法,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综合类创新中心的建设布局应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梳理出“卡脖子”和“长板”技术,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办法要求,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选拔聘任,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科技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主要评估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作为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创新故事素材,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实施。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新颖的科技创新题目,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1. 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科技视界影响因子。

  第五条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科技视界影响因子。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科技视界影响因子,主要职责是:

  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创新故事素材,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1. 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方面的创新科技视界影响因子、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2. 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创新故事素材、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4. 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新颖的科技创新题目,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5. 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

  1. 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 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国家方面的创新,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5.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科技视界影响因子,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2.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 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科技视界影响因子,成熟一个国家方面的创新、启动一个。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八条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创新故事素材、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国家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四条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六条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新颖的科技创新题目。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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