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的定义和特征中国目前主流文化群众文化方面的论文文化娱乐产业营销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6-27

  与清律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合办了一场题为 《文娱行业法律人才的机遇与成长》的讲座……

娱乐的定义和特征中国目前主流文化群众文化方面的论文文化娱乐产业营销

  与清律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合办了一场题为 《文娱行业法律人才的机遇与成长》的讲座 。该场活动有幸邀请到朱晶晶、刘轶圣、曾雯雯、陶慧蕴、林挺五位业内嘉宾进行分享。该场线下活动取得了十分热烈的反响。

  【朱晶晶】:早期我们国家实际上并没有“文娱”、“娱乐法”这些概念,是国内最早从事这一领域业务的律师将国外“Entertainment Law”的概念对应翻译过来的。这些年市场逐渐认识到这方面可以有专业的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从“娱乐”到“文娱”,概念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时至今日,文娱产业的外延仍在不断扩大。一方面,领域更细分,比如影视项目会涉及到原始IP创作、影视前期开发,中期制作,后期宣传与发行等各个环节,会涉及到作者、编剧、制作公司、发行方、还有影院、剧场等多个主体娱乐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整个产业链也在不停拓展和延伸。例如,现在很多新的商业综合体中有丰富的文化元素结合进来,类似乌镇戏剧节、文化小镇这一类项目也蓬勃而生。此外,体育产业也被纳入大文娱产业的框架中。

  【陶慧蕴】:我认为“文娱”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服务于大家精神世界的东西其实都可以归入文娱行业。比如说像影视、音乐,线下的话剧、音乐剧,除此之外还有短视频,直播,以及传统体育和电竞,这些都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世界的需求。从律师角度来说,倒也不用说一定要有一个范围。正如朱律师所说,“文娱”包括上下游产业,整个产业链也在向外拓展群众文化方面的论文,有很多方面都是律师可以发挥的。

  【曾雯雯】:我想与文娱行业的法律人分享美国一位资深娱乐法律师的观点:精神领域的消费产品都属于娱乐的范畴,我们娱乐法律师可以为产业里的所有细分领域提供服务。我国文娱产业仍然相对粗放,文娱法律有可为。

  【刘轶圣】:文娱行业仍在飞速发展群众文化方面的论文,若强行界定概念则会自我设限。中国娱乐法的范围未来一定会超越传统欧美话语体系下的娱乐法概念,把概念界定得特别明确过于保守。

  【林挺】:我倾向于从“观众”的视角来看待和定义文娱产业。我分享一个关于美国文娱市场很有趣的案例。美国的线下演唱会市场非常发达,例如一个老牌乐队的全球巡演,欧洲的场次基本都在大城市,例如伦敦、巴黎、柏林文化娱乐产业营销,而在美国本土却可以覆盖到一些类似中国县城级别的小城市。比如全球巡演一共60多场,欧洲大概10场,在美国可以有30-40场,为什么美国会有这么大的演出市场?一位业内前辈和我分享的结论是:因为美国本土体育产业发达,美国人普遍有出门看比赛的习惯,而且很多城市都有高标准的场地硬件设施,既可以举办体育赛事,也可以满足演出的需要。有这样的文化娱乐场景,小城市的演出门票也卖的很好,形成一个全球最大的线下文娱消费市场。所以“文体不分家”这句话可能国内国外都适用,文体之间是可以打通的。从这个角度看,有类似观众群体面向的,都可以贯通起来视作文娱领域。

  【曾雯雯】:我初步接触娱乐法是在2006年初,在一些电影工作坊和会议中我接触到一位德国娱乐法律师,这位律师已经更多扮演着一位Deal Maker的角色,他不仅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还在帮助客户深度整合行业资源,最终成为客户不可或缺的帮手。当时听了这位德国律师的介绍,我第一次意识到娱乐法律师可以有与众不同的角色定位。有关入行后经历的挑战,我有几点体会。第一,娱乐法业务本身的非标准性。大部分时候很难用一个或者几套模板去适用所有项目,这种高度非标化对行业律师来讲中国目前主流文化,是比较大的挑战。第二,挑战还在于行业独特的生态,法律人不光是在做法律,更多时候是在与人合作。这个过程中与客户的沟通是第一位的。第三,国内和国际上对影视行业惯例、周期及相关法律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高。

  【朱晶晶】:执业的挑战主要来源于行业意识和商业谈判能力。早期的文娱从业人员缺乏商业交易层面的概念和思维,合同不能体现交易的本质和流程。因此,需要律师花费大量时间去帮助客户理解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意图,然后据此敲定各项细节。真正在文娱行业实践上有经验、有积累的律师,懂得为项目量体裁衣、设计交易规范。这样的工作能力才能获得来自客户的长期信任。

  【刘轶圣】:娱乐法是依据行业划分的执业领域概念,律师的日常工作和服务内容与其他行业领域相比并无显著差异,也是看各种合同,也处理争议和诉讼娱乐的定义和特征。但从一个“行业律师”的角度看,需要你对这个行业的特点与发展阶段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在具体层面有必要知道行业内的“行话”与惯例文化娱乐产业营销,也需要你具备一种行业敏感文化娱乐产业营销,能够及时发现到相关的法律风险。

  【林挺】:当自己身处文娱产业公司的时候,身边大部分的小伙伴是不懂法律的,也缺少法律意识,作为具有法律背景的成员,这时候你需要做什么?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在意识层面能够为他们提供一种互补。比如大家在讨论处理事情的时候,不知不觉中可能有一个环节已经在迈过底线了,这个时候你的思路不应该顺着大家的方向走,而是应该敏感地意识到风险群众文化方面的论文,并且站出来提示风险。这就是一个学过法律的人在类似团队中所应当体现的价值。

  【朱晶晶】:危机公关这个词大家已经很熟悉了。现在艺人方出律师声明、律师函已经很常见。从法律人的角度,在舆情中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需要及时响应;另一方面则需要及时固定证据,便于后期工作的开展。危机公关需要经纪、宣传团队和律师三方协调配合,需要在逻辑、视角、情理等各个方面都能站得住脚,这样危机才有可能被平稳化解。

  【陶慧蕴】:从平台方法务的角度,我最大的感受是敏感而微妙。法务除了自身的专业判断,还需要承担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法务既要给到自己的专业建议,也要在了解事件情况、统一公司口径的基础上,去和外部律师做交流中国目前主流文化,共同讨论解决方案,再拿回到公司层面做决策文化娱乐产业营销。这件事真的很复杂,到底在什么时间点去处理是很难讲的。有时候越快灭火越好,有些时候反而可能要让先飞一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方案,会牵扯到各方利益和立场。

  【刘轶圣】:律师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要有自己的专业判断。在事件面前,“吃瓜群众”当然可以非常兴奋地围观,但作为专业人士,律师首先需要冷静娱乐的定义和特征,然后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给出实实在在、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盲从客户、或者自己先入为主的价值观评价都是非常危险的。

  【曾雯雯】:在为艺人提供危机公关服务的时候,还是要有选择性。律师函具有严肃性和公信力,发律师函并不一定是最妥善的解决办法,要辨别不同的情况,同经纪、公关、宣传团队选择不同的处理办法。

  【林挺】:对于线下演出行业来说娱乐的定义和特征,舆情是非常具体的,很多时候就是具体观众的具体意见,因此要及时的同观众沟通反馈,这可能和做线上文娱行业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另外,线下演出公司面对舆情处置的局面比较复杂,往往涉及多方,每一方的角色不同,出发点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努力斡旋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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